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第六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