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 第七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