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八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