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