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