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