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