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