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