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