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