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