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