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