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