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