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