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