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二十条 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