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