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七十五条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七十八条 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第八十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 第八十一条 涉案注册商标权属正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属存在争议。 第八十二条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