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