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四十一条 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