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其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