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九章 商标代理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八十八条 第九章 商标代理 第八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 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二) 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 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八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