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十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 第九十三条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由商标局制定并公布。 第九十四条 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第九十五条 《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是权利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凭证。《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注册事项,应当与《商标注册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簿》确有错… 第九十六条 商标局发布《商标公告》,刊发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九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