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