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五章 商标评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商标评审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