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