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执法等工作的公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准予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决定而未作出;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履行商标管理、执法职责;

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