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下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知标志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故意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明知标志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故意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