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