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