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