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