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