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