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