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