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