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