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