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