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