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