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