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 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