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