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修改章程;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修改章程;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