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章程草案;
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经营方针和计划;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章程草案;
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经营方针和计划;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